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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艺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努力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规范我院就业工作,确保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院普招生的就业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就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绳,以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为目的。

第四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四个原则,即必须坚持服务、教育指导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教育指导为主,管理为辅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方便用人单位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需求信息公布,对毕业生的推荐、评价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和学院的主导下,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

㈠、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毕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㈡、建设连接国家、省、市、校的我院就业网络平台;
㈢、建设学院的就业基地;
㈣、每年组织一次招聘会;
㈤、审核到校招聘学生的企事业资质;
㈥、对就业市场进行调研;

各教研室必须组建教研室主任负责的就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㈠、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
㈡、具体实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㈢、本系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毕业生工作的专项基金,配备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及创业教育指导

第八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树立全员就业观。积极实施就业、创业教育,转变学生就业观念,有效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与素质,培养学生的自主就业、创业精神和能力。

第九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应以帮助大学生适应国家就业制度改革,做好择业、创业准备,成功地步入社会为主要目标,以成才教育、就业与创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指导、政策指导、技术指导和培训为主要内容,以课堂教学与日常教育、专题讲座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为具体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使就业、创业教育真正发挥作用。一年级学生的就业、创业教育主要以成才教育和职业生涯设计为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寓思想道德教育于就业与创业教育之中,促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成才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三年级学生的就业、创业教育以就业、创业制度改革,就业形势政策教育为主,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创业观。毕业年级学生的就业、创业教育以强化技能,实践操作能力,就业技巧指导、就业政策咨询指导、就业心理咨询辅导以及文明离校教育为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有关理论知识回答并解决大学求职择业,创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增强就业与创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教育应渗透到各学科的教育教学中,日常的学生工作中,同时应纳入大学生素质教育课中统筹安排。毕业年级班的就业、创业指导教育课应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各系协调统一安排,非毕业年级班的就业、创业指导教育课由学校安排。各班级就业与创业教育应做到有教学计划、有确定教材、有专人教学、有场地安排、有教学记录、有成绩考核。

第三章 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最关键的一环,是指对在读毕业年级所有毕业生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逐一审查。

第十二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的所有信息以《录取名册》为准。转学、留级、转专业、复学(休学复学的)的毕业生还须提交转学、留级、转专业、复学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既无《录取名册》,又无转学、留级、转专业、复学相关证明文件的,无毕业生资格,不能享有毕业生享有的一切权益,不予推荐、派遣。原则上在校期间不允许改名,如改变姓名、性别、生源地的须提供户口卡等相关证明,否则仍以录取时的姓名、性别、生源地为准。

第十三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由教务处初步收集后发各专业核对,学院应指定专人对本专业在读毕业生进行仔细核对,核对完后主管学院领导签章返回教务处,如出现遗漏等错误由各学院负责。教务处在核实后转给毕业生指导办公室办理《报到证》。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十四条 全院教职工,特别是从事就业工作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推荐我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处和各系是推荐我院毕业生的主要部门。

第十五条 毕业生推荐应坚持优生优先推荐的原则。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和未获毕业证的学生以及留级生不能向用人单位推荐,由学生本人自行就业,如用人单位愿意接收的,学院在可以办理的范围内给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生的推荐材料以学院统一印发的《大连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为主。学院相关部门只能在统一印制的《大连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毕业生推荐表上的德、能、勤、绩是用人单位考核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反映着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其真实性代表着学院的信用,影响着学院的信誉,各系必须指定专人认真负责地审核签发毕业生推荐表,并为推荐表上所填内容负责。未经毕业生所在系指定专人审核,并签字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不能签章。已签章的《大连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内容失实,导致就业协议不能履行,或毕业生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院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影响恶劣的可给予其他处分。由此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的,由毕业生承担,审核签章的系和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毕业生推荐表制作、签发(包括招聘活动)必须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发放,不得提前或滞后发放。

第十九条《大连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则上应使用原件。毕业生需制作多少份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自主决定,各专业不得强制,且必须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只负责普招生的就业推荐表的制作签发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需求信息及“双选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及“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组织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途径,学院必须起主导作用。各专业必须主动参与,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推荐、介绍毕业生,并指定专人在“双选”会场设咨询点。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及各系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到校进行“双选”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其招聘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到校与毕业生进行“双选”活动必须经过招生就业处审核后,才能进行。招聘必须遵守合法,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双选”中应如实向毕业生介绍不涉及国家和本单位机密的所有毕业生想了解的情况,对招聘毕业生的使用意图,待遇等应以说明。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招聘费,或要求毕业生向介绍人付介绍费。用人单位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招聘毕业生,不得私自对学生体检。

第二十三条 全院各部门、教职工、毕业生应热情而不卑不亢地接待来校进行“双向选择”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并本着诚信原则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毕业生情况,尽可能向用人单位提供方便。不得有任何有损学院的言行。严禁未经学院许可,擅自在院内发布就业招聘信息,或私自秘密接待用人单位,并以此向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收取中介费用。

第六章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学院认可毕业生就业,并予编制就业计划和派遣的凭据。

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在学院的主导下,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签定之前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双方应进行充分交流和相互考察了解,协议一旦签定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不得在就业协议签定后以再次考核不合格为由不履行就业协议,否则学院视此为违约行为,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的签定一般程序应由毕业生先签署应聘意见,用人单位再签署聘用意见,然后毕业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最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签署。如在就业协议之外有补充条款的,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签定,且必须有当事人各方签字方可有效。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四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后,应交学院招生就业处存档。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每生一式四份,协议书号与《报到证》号对应,毕业生须妥善保管。协议书有损毁的,凭损毁原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调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按签署好的协议书办理《报到证》。

第七章 毕业生的报到和派遣

第三十条 《报到证》(原称《派遣证》)是毕业生落户、迁档案等解决人事关系的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及省教厅学生处签发,毕业生凭本证到工作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

第三十一条 《报到证》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凭毕业生提交签署完毕的就业协议书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分发各系,6月初未签约的则《报到证》上的报到地点是生源地的人事局或教育局。各系发放剩余的《报到证》应退回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凭《报到证》到保卫科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在《报到证》有效期内报到,单位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报到时应凭《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也可交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毕业统一编制派遣计划时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省外生源根据生源省的要求派遣回生源地的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继续自主择业,亦可提出申请保留在校一年。省内生源根据省教厅有关文件规定仍可在校保留自主择业期一年。在校延长择业期一年和档案户口保留在校的毕业生,不再享有学生身份,不能享有在校生享有的权利,学院只负责管理其档案、户口,并继续帮助推荐工作。

第三十四条 签发《报到证》后,原则上一律不允许改派,毕业生要更改单位的应通过正常调动,到社会人事部门或在单位之间办理,概与学院无关。如有特殊原因须改派的,必须在派遣后3个月内提供原就业单位同意改派的函,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函(一般为签定新的就业协议)、原《报到证》三项要件齐备,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学院后到招生就业处审批,填写《改派审批表》逐级审批。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报到证》,如遗失,则须登报挂失,凭挂失报纸及学院证明、本人申请到省教育厅补办。

影像艺术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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